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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5-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5-1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主要特征之一

中国农民专有的享用型政策物权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概括起来有五种:第一,是中国农民专有的政策物权;第二,是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第三,是集体共有或个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第四,是以登记生效与合同生效为要件;第五,主要产权是产品收获所有权。

以下拟作重点分析。

第一,是中国农民专有甚至于特保的政策物权

依据政策规定,此项权利仅授予“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自耕农民、林民、牧民、渔民和其他的农民,所分配的土地使用权是专业的专有使用权,其他人不得授予或者取得此专项土地权利。对于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的政策优惠条件与幅度,均由制度物权法规作出规定,这种优惠政策也是专有的,可以对抗不法第三人的侵害。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定权利,不得随意变更。而合同权利依双方当事人约定,难以避免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等行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侵害。国家以强制性措施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时间较长,类似于西方国家的永佃权和日本的永小作,但不需要交地租,属于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俄罗斯的农用土地使用权为永久性使用权,这一点跟中国农村的基本相同;俄民法规定,如果农民二年以上荒废土地,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点比中国的的严格。

1.向“三农”倾斜的“特保”政策物权

现实情势是,中国的“三农”问题随着单干化、自由化的深入开展而衍生出许许多多老大难的纠结问题,很多问题已经如哥德巴赫猜想一样的难解难分。譬如当化肥、农药、农机、农电、灌溉的价格涨价几倍的时候,粮食价格却是涨价几分钱,谷贱伤农、弃农经商、弃农打工及其他不务正业的现象普遍存在并蔓延到农林牧副渔各业,人为地荒废土地愈来愈严重。许多国家与地区的一个共同现象,是务农不如务工,对于人多地少的中国更是如此。倘若中国如俄罗斯民法的规定一样“如果农民二年以上荒废土地,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那么,全中国被“新政策”酝酿成的更大规模的“荒废土地”,并且积重难返,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将会激化到什么程度?

2.法律让步的“特保”政策物权

本条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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