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92-1
林地承包期的标准期限30年至70年
一、基本理念
法律规定林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30年至70年,甚至更长的承包期,这是没有价钱可讲的,相信大家都是可以理解的。
林地承包期是林地用益物权的一项核心内容与物权指标,林地占有权、使用权是必需的前置式物权,林地收益权是滞后或者很滞后的收益权。为了保障落实林地用益物权人滞后或者很滞后的收益权,就要根据各种林木的生长期规律、成材规律来区别对待各种林地的使用期限。某些林地用益物权旨在以保护林地使用权为主导地位的,某些林地用益物权旨在以保护林木为主导地位的,某些林地用益物权旨在以保护林木同时保护林地使用权为主导地位的。所有这些,都应当分类排列,认真对待。
人们质疑耕地、草地承包期标准期限,而不质疑林地承包期标准期限,肯定是有一定道理的。比较之下,法律规定林地承包期标准期限30年至70年甚至更长的承包期,而耕地承包期标准期限是30年,草地承包期标准期限30年至50年,标志着林地承包期标准期限的最高期限高于耕地的最高期限可达40年,高于草地最高期限可达20年。
为什么人们不质疑林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反而质疑耕地、草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
第一,林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是适度的,而耕地、草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有不适度之嫌。
众所周知,从事林业开发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投资回报期和收益期长、风险也比较高。如榉木、水青冈、红豆彬、柚木的采伐或经营管理期限至少在50至60年。又如我国特有的银杏树、樟树、檀树的采伐或经营期限至少是50年至60年。又如,中国的银杏树的生长极为缓慢,因此俗称“公孙树”,意即祖辈种树直至孙辈才结果。浙江东阳地区的香榧树,15年开始结果,100年才进入丰产期,并可延续生长四五百年,有的可达上千年。所以,大家出于公心对于林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都没有意见。
但是对于耕地、草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的意见,质疑承包期标准期限有不适度之嫌,主要是有的人对于分配关系的质疑。这些土地是农民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并且是征地补偿的主要地种。人的一生中不知道有多少个30年,许多新人要等待30年才得到分配,他们本来的有物权变成了等候的无物权,确实是个大问题。诚然,频繁的调整承包地对于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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