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98-1
行使土地流转权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流转权,依农村土地承包法,应当遵从的原则如下。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约特性及诚信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最大区别,就是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的区别。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基于国家的土地公有制、土地承包政策和农民的身份权而无偿取得,故承包合同的主项是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免除了诸如税务、租金、管理费等许多法律义务,主要的经济责任已经免除。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依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约定自行解决,除了互换一项以外,转包、出租相当于收益租赁范畴,转让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范畴。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经济合同的性质比较明显,“平等协商、自愿、有偿”是经济合同法的通用规则,此处也不例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流转权人所有。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护机制
土地承包的流转权,是本世纪初才开始广泛推行的新的物权品种,法律要件、实质要件和事实要件均需要不断规范化。
当权利人的土地承包流转权被法律认可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排除组织干扰、思想干扰和其他的非法干扰行为,以保障土地承包流转权的顺利行使;其次需要解决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权利人一项难得的财产权,是维持农民集体或者家庭的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使用权是否流转,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流转,只能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己当家作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7项主要内容,载明流转的事项与理由,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即生效,即可抵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向发包方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必要的手续和登记的义务,可以合同生效机制更加完备。
二、专地专用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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