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01-1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变更登记约束力的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变更登记的约束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与准转让之“变更登记对抗主义”和“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约束力,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动态平衡中的物权现象与债权现象,其背后还有一些牵连的问题值得一提。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变更登记为二级约束力
按照资深物权法专家观点解读,登记生效是可以分为两种形式的:
一种是叫做“登记生效主义”,即以登记生效为唯一要件,排除“自愿登记”而以“强制登记”为法律要领。就是说,理解的、不理解的都要登记,必须要登记,非登记不可,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和行为效力。譬如“房屋过户”必须要经过产权登记,获得房产证以后,才能正式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这就是登记生效主义。
另一种是叫做“登记对抗主义”,即以登记生效为参考要件,可以“自愿登记”而不以“强制登记”为法律要领。就是说,一方面承认土地流转合同生效,另一方面划定了生效的范围,限制性地生效。
限制性地生效,主要是指受换人、受让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是个人交易的自由行为,并没有经过公示和变更登记的“公证”,法律采信的是双方的合同有效并可以执行,但法律也采信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涉足,从而使双方的合同效力变得非常有限。有专家指出“登记对抗主义”,也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但不是必须登记,非登记不可,当事人自己可以决定登记或者不登记。如果当事人不登记,也可以取得物权,但是,这个物权效力太低也很有限,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万一别人登记了的或者抢先登记了的,你的这个权利就要消失,就要吃亏,并且没有物权请求权等法律救济措施。
本条款所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因为属于“登记对抗主义”范畴的变更登记,其约束力不如“登记生效主义”的威力,无疑地,属于登记生效的二级约束力。
需要指出的是,有专家以为“登记对抗主义”是二级约束力,进而否认其不是法律要件。这一点值得商榷。既然其是二级约束力,那么其是二级法律要件。登记公示与生效,于一级约束力的登记,是重要的并且是必要的法律条件,这一点大家取得了共识。同理,登记公示与生效,于二级约束力的登记,也不能直接否定其“是重要的法律条件”,也不能肯定其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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