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04-1
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论证
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是既得利益群体的“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工程和未来利益群体的“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工程需要统筹兼顾的技术难题,重点是耕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的内部调整问题。特此,对于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进行必要的论证。
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指导思想论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运用一分为二的观点来正确对待“承包经营权物权化”
专家所言“稳定承包关系”和“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观点,当然是有一定的道理。对承包土地频繁调整,也是一种不够严肃认真的事情。一个承包合同下来,反复变更了多次,没完没了的修改,也是对于土地承包单干制度蔑视的表现。
但是引起人们反思的问题,历史上的均田制度,是反复的进行的。因为土地资源是很有限的,而人类的生息繁衍是无止境的。当均田制实施一段时间以后,便会发现新的矛盾产生了:某些人占有大量土地,而某些人占有少量甚至不占有土地。针对这种情况,国家或者经济组织通过调整的办法,进行必须新的均田制。
稳定承包关系和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必须要一分为二地进行分析与反思。简单说来,是“两害权衡取其轻,两利权衡取其重”,不能单纯地为“稳定承包关系”而稳定,也不能单纯地为“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而物权化。
二、适度的内部调整才能达到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
当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确定以后,那些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权益理应得到保障。她们的保障,当然是在内部调整中得以保障,不可能一直等到30年至50年以后再来保障。这就是问题的关键。
中国人口基数很大,每年新出生的农村儿童平均超过2千万,30年下来,可能超过六七亿了;50年下来,可能超过十多亿了。这还未算历年来出嫁的数百万新婚妇女迁徙他村的数字在内。
如果允许农村集体发包人每隔10年调整一次,耕地的承包期在法定的30年期限内共调整3次,草地的承包期在法定的30年~50年期限内共调整3~5次,对于“稳定承包关系”和“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不会有什么多大的冲击。
内部调整,不是全部剥夺原承包人的承包权,而是让他们让出一小部分承包地给予没有分到承包地的人使用。因为是公平合理的,大多数村民和发包人是可以理解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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