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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06-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06-1

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

一、基本要领

“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是一项基本国策,具有普适性的特征。其与“承包地收回”的特殊政策相对。这项基本政策与土地承包人的身份权、农民组织的土地共有权、承包合同规范化的土地财产物权化以及其他的权利相联结,形成承包地权益保护的多道保障机制。

“承包地准不得收回”,是对于特定的承包人的优惠政策,指“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准用“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的法律规定,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没有完全脱离小城镇集体的物权关系圈子,他们的就业机会少、工资水平低、社会福利水平没有多少提高,法律的天平适当地向他们倾斜一下是可以的。

所谓“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是专指在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内,承包人全程行使了权利,履行了义务,既没有违法、也没有违约,故一律实行“承包地不得收回”的专项政策。实际上,任何承包地永久性地不收回是不可能的,毕竟各种承包地是有最高期限限制的。即使是承包人承包期届满而续期,那么他们原先所使用的土地仍然需要由发包人收回来进行统一调整与重新分配,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即使是进行统一调整与重新分配时原封不动地再承包原先的土地,而从法律程序和法律意义上讲,仍然是“承包地收回”的意义。

“承包地不得收回”政策和“承包地收回”政策,是对立统一的宏观政策。是政策,就有大政策与小政策、长期政策与短期政策、宏观政策与具体政策之分。每项政策的出台,都要合乎逻辑,合乎国情民情民意,合乎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优惠的免费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每个承包人应当珍惜这份得来不易的权利,自觉地积极地履行各项义务,否则,“承包地不得收回”政策就为“承包地收回”政策所替代,承包人的有物权就会变成无物权,或者正物权变成了负物权。

物权法一直在提“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闭口不谈“生产经营责任制”,标志着承包人的权利已经扩大,而生产责任和承包义务在减轻负担。但是,这不意味着承包人的生产责任和承包义务一点也没有了。有些过去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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