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09-1
宪法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规定
不动产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制度是一项长期的一贯制的基本国策。社会主义国家要保障单位与个人基本的财产权,又要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又不能随意剥夺公民的人权与财产权,故首先在宪法、行政法等制度物权法中规定这项制度与政策,然后在物权法等民法中推广这项制度与政策。随着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公共利益建设范围的不断扩大,不动产征收征用对象日益增多,因此而产生的物权矛盾纠纷也逐渐增多,所面临着的新问题新课题也日益增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以其绝对权威保障不动产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制度自上而下地贯彻实施。普通法中各项不动产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制度,就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的量化的规定。如承包地征收补偿制度与政策就是源于宪法规定的新作。就是说,宪法规定的各项不动产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制度,是承包地用益物权人的尚方宝剑。
一、五四宪法土地征收补偿政策
五四宪法,是对于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新宪法的总称。之所以说她是新的,是因为在此之前有一部临时宪法,即1949年9月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
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的原型,是公私土地等财产征收、征用补偿政策。早在建国初期的“五四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1954年9月20日颁布的新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征收、征用或者收归国有。”此条文中未专门提及“补偿”,但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这方面的意思。因为征收和征用土地不是“没收土地”,需要由政府出资“赎买”,然后将所征土地用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为五十年代顺利地实施了农业合作化、集体化,国家征地变得相当容易。尽管出台的政策文件比承包制以后少得多,发生征地和拆迁的争议则很少。
经济补偿形式,包括按亩数、肥沃和郊区、非郊区等条件给予不同地价的补偿,同时为被征地的村庄安排若干国家正式职工和临时工,给予他们农民提供有机肥料、电力和自来水供应等诸多方便条件,给予他们的子女以入托、入学、就医和入城市户口的诸多方便等等。这种“一揽子补偿方法”一共持续了37年以上,一直到90年代初期才一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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