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落。并且不光是国家征地是这么补偿的,集体企业征地也基本上是这么补偿的。就是说,即使是在实行了家庭承包单干制和取消人民公社以后,这一揽子补偿方法仍执行了一段时间。
1975年宪法规定了对城乡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的的内容。1978年宪法的规定与1975年宪法规定的基本一致。中国由于政治派别的发酵,以上三部宪法已经是几乎找不到她们的影子了。分析其征地义务,“征购”比“补偿”的力度更大。“补偿”是象征性收购,“征购”是商品性质或者赎买性质的收购。
“收归国有”是以上三部宪法的共同条文,其意义包涵了土地所有权的逐步国有化,以便于适应未来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趋势。该条文无疑是高瞻远瞩的,无可厚非的。
二、八二宪法土地征收补偿政策
八二宪法,是对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新宪法的总称。之所以说她是新的,是因为其对于七八宪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
八二宪法出台时,并没有“补偿”方面的内容,直到2004年3月14日第4次修改八二宪法时才加入的内容。
八二宪法初始原文是第10条第3款的短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征用。”没有提“征收”、“补偿”,也没有提“收归国有”。八二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修正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加入了“征收”和“补偿”的两项内容,但仍然未提“收归国有”。
八二宪法出台以后,对于以后经济立法和部门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包括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政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由于一些重要条款捉摸不定,从法理上到实践上仍然尚存一些法律的瓶颈。拣最主要的两点讲一下。
第一,关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问题
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规定,是从八二宪法开始的。在此之前的五四宪法,仅提出“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是笼统的规定。但是,八二宪法却弄巧成拙了,这么一划分,中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估计95%以上是无偿地划分给农村集体了。不仅仅于此,从此以后,从法理上到实践上,均产生了一系列难以调和的矛盾。
这么说来,大陆的土地国有化水平,远远低于台湾这个“土地私有制”的地区,台湾的国有土地份额占40%以上。如果比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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