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言之,“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流转,从头到尾完全可以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承包人有流转的自主权,比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自主权扩大了许多,并且受政策物权法干预的限制性条件少了许多。同为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却比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由了许多。
二、关于其他流转方式
1.准土地流转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由此可见,所谓“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就是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办法执行,就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承包地“准用”耕地、草地、林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定,就是“准用”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本乡镇、村、组内部的权利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进行,取得一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为承包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对本村、组以外的权利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进行,取得二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为流转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在以上承包或者流转方式基础上,再采取互换、转包、出租、入股以及抵押或者其他转让方式进行的,均称之为土地流转。
2.特殊的土地流转方式
承包人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取得的“四荒地”,除了可以依法互换、转包、出租、入股之一般流转办法以外,还可以抵押、自由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流转,其特殊流转的自由程度大于一般流转的自由程度。
讲“四荒地”的流转是“特殊流转的方式”,其表现有以下几种动态:
一是取得方式特殊。(1)农村集体成员耕地、草地和林地等土地的取得,是通过人人有份、平均分配等无偿方式取得,取得土地使用权便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土地的总面积一般是远远大于“四荒地”的总面积,是主要的承包地类型;新开垦的“四荒地”,一般是在耕地、草地和林地等土地平均分配和承包完毕后余下的“空闲地”或者“闲置地”,当面积过小不够人人有份、平均分配时,就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办法来进行确定,承包者也就是通过有偿使用的办法取得的,由少数竞争者竞争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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