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7-1
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一、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建设用地流转合同,即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中一种非常重要的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牵涉到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和期权利益层面,以及事关土地所有权人的既定权利,必须以书面契约的形式记载土地使用权权利转移、变更的起始日期及其他重要内容,并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公示作准备。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期限,以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为准。
建设用地流转合同,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互换合同、出资合同、赠与合同或者抵押合同等合同的总称。所有流转权利的行使,必须与流转的法定义务和限制条件相对应,虚权的合同是无效的,越权的合同也是无效的。不承担相应义务的合同,或者是无效的,或者是效力不周济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建设用地流转合同从格式、内容、书写规范、取得方式、生效条件到公示、登记的各个方面,比农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要求更高、更严格、更具有含金量。
建设用地流转合同,属于交易复杂、利益巨大、利害攸关、政策导向性强,牵涉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当事人之间多方面利益关系之类的要式合同,故原则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以示证明证据效力和双方的约束力。合同法第10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者签订。”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概念交叉性的要式合同,是比其他流转方式更加重要、更加严格的书面合同。
因为全国城乡的建设用地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方略,实行专地专用、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原则,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合同应当效仿国有建设用地流转合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3条也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建设用地流转合同,依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所设定的条件、限制条件而定。如果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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