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4-1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一、基本理念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全称是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流转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的规定,是“地随房转”的物权化保障机制和双重恒产机制,是法定的物权化强制性原则之一,也是普适性原则之一,已经在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接受。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房屋所有权是主产权,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副产权,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需要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此项“房地合一基本原则”比“地随房转”更容易理解,并已实行多年,推行时不会遇到多大的阻力。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是不动产物权化保障机制和双重恒产机制的中间环节。在有效供给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还权于民,藏富于民,并充分体现有恒产者有恒心,有双重恒产者有双重恒心。不动产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的整个过程中,均贯彻实施“房地合一”或者“房地一致”的基本原则。本条款的中心思想,针对房屋不动产权利的转让、变更、消灭的整个过程,衔接“房随地转”或者“房随地押”的原则。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种“地随房转”的流转法则相信大家是可以理解接受的。在这里要强调一点的,是要区分有处分权与无处分权、不动产的专有权与共有权。众所周知,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专有或者共有的财产是一种侵权行为,要负法律责任的。有处分权人处分自己的专有财产是相对自由的,处分大家共有的财产是受条件限制的,一般需要大多数共有权人讨论通过才能成就。对于共有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流转程序是如此,对于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也是如此。
目前国有土地上住房类型有几种,除了商品住房以外,已购公有住房(俗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小产权房)、政府保障房、公寓房等各种类型。(1)商品住房,是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基础上建设并以市场价购买的,产权人有转让、互换、出资、抵押、出租或者赠与的自由,以转让、出资等方式流转后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按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即可,继承、受遗赠的现阶段免交遗产税。(2)房改房,是在国家划拨的建设用地上建设并廉价购买的,国家政策放宽后或获得产权5年后,可以转让、互换、出资或者出租、抵押、赠与,以转让、出资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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