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1-1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基本理念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即宅基地用益权的取得、或者得而复失后的再取得,基于农民的身份权、居住权和福利享有权而设立,是与从严审批制、从严规划制和“一户一宅制”或者“一户一地制”相联系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制度。这项制度将是长期一贯制的制度。其出发点,要在适当地满足农民的生活居住用地、同时也关于过分放纵批地的两难选择中寻找权利的均衡机制,也就是在集权与放权之中作出一个恰当的物权调整。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就总体上讲,包括农民组织、农民个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全部可以认定为“法定取得”。“法定取得”是个规范化的总的物权化方针,在这种法律框架之下,经过法律的调整形成了意定的意定的取得。
所谓“法定取得”,是指权利人依据土地管理法、地方的宅基地分配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农民的身份权、居住权和福利享受权等合法权益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是一种特别优先权和特别排他权,称之为“先取特权”。其主要是由所有制制度和专项的土地管理制度决定的产物,但所有权制度和用益权制度是其辅助工具。同为集体所有制,但城市中的集体所有制不具备法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城市居民没有那种农民的身份权、居住权和福利享受权,更没有“先取特权”。
宅基地使用权还不是一般法定的“先取特权”。如农民家庭的自留地、自留山同样是根据农民的身份权、居住权和福利享受权等合法权益取得的享用型土地,也具备了法定的“先取特权”。但是,农民家庭人口增加不一定会重新分配自留地、自留山,因为有些菜园地可以由承包地来替代。然而,农民家庭人口增加或许会重新分配宅基地。
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原因与措施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受使用期的限制,一般不会如承包地那样到期后由发包方收回土地使用权。空闲的宅基地可以随时分配,分得的宅基地也不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去世后无人继承的,可以拿出来重新分配。某些土地资源丰富的地方,或者某些有条件的牧区,对于新增人口分配宅基地也变得容易与大方。因此,宅基地在总量上是不断扩大的,而自留地、自留山在总量上一般不会扩大。其次是,因土地资源的置换而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机会也是很多的。全国的土地征收运动导致了大量宅基地的消灭与重新分配,很多村落是整体性的重新分配。这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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