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0-1
以所有制区分的地役权
一、一般理念
以土地所有制区分的地役权,可以从地役权人的人际关系、物际关系上找出主要的物权资料,推断出不同所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优先发展的程度。
已知地役权的基本特征有:(1)地役权是一种共益性或利他性的特别定限物权;(2)地役权是一种传统性的不动产特别利用权。(3)地役权是一种典型的专地专用性的用益权。(4)地役权是一种具有独立性与从属性双重特征的从物权。(5)地役权是一种相邻关系统一性与不可分性连锁物权。(6)地役权是由《物权法》专项规定的特种土地权。
从上述的基本特征不难看出,地役权是一种自由散漫的他项物权,好象对于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都可以在他们容忍的范围内“合法侵入”似的。这简直是一种“反物权关系法”,即物权法化方针是反时针运转的。殊不知,在普通物权法系中,“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是其物权化方针的核心,所有权是高级物权和自物权,对于定限物权有统治与控制作用。在担保物权法系中,“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物权中心论”是其物权化方针的核心,对于所有权有约束与管制作用。但是地役权算个什么东西呢?所有权人并不欠地役权人的债,又不受普通法锁和担保法锁的牵累,竟然可以公然地挑战“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的法律权威。
那么,我们基本上可以认定以下原因促成了地役权“自由散漫”。
第一,地役权既不是由所有权制度决定的,也不是由担保物权制度决定的,应当是由土地利用权制度决定的。
这种土地利用权之所以能够成立与成就,其中有很重要的物权工具是“土地共益权”,或者是以土地他益权为基础形成连锁的连串的土地共益权。如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与效益的权利,提供土地的人和利用土地的人,以及其他的关系人,全部都在受益,显示了“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压制了所有权关系。
第二,表面上,地役权与所有制不发生关系,如土地公有制和私有制社会都重视地役权关系,好象是全世界通用性的物权关系。
那么,我要告诉你的是,地役权与所有制发生关系是曲折性地发生的,或者说是借助于“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的。关于这种问题,我们首先从简单的类比推理就知道了。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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