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地役权不受“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约束,那么在其背后还有比所有权更牛的权利关系在起作用。那肯定是所有制关系了。所有制关系的物权化方针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中心论”,这种物权的基本原则,对于每种所有制来说都是通用性原则。
其次从不同的所有制发生不同的色彩的地役权关系。如在全民所有制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事情变得很容易,地役权人所付出的代价很小甚至于有时候无需付出代价;如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事情变得比较容易,地役权人所付出的代价相当小;如在私有制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事情变得不容易,地役权人所付出的代价相当大。同样是地役权,中国的地役权基本上无偿享用型土地利用权,而私有制国家却基本上是有偿使用型土地利用权。
譬如,在中国修建一条高速公路是不费什么力气的,因为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在印度哪怕是修建一条普通公路也是很费力的,因为印度是土地私有制国家。
一些微观的物权法理学家很反感在物权法方面谈所有制,他们言必称德法,言必称土地所有权。德国民法、法国民法搞清楚了吗?土地所有权关系搞清楚了吗?为什么私人的土地所有权总是受法律限制呢?土地所有权受法律限制的后台老板是谁呢?为什么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没有私人的土地所有权那么受到法律限制呢?
土地所有制是每个国家关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利用权所钦定的基本的土地制度。土地所有制不同,土地所有权人的放权让利程度不同,地役权人的优先等级与受惠程度也不同。
西方国家传统的物权法,只谈所有权而不谈所有制,这种物权关系过于单调而不清晰,抹杀了土地所有制对于土地所有权包括地役权之内的性质差别,是有一定瘕疵和局限性的。土地公有制国家必须区分不同所有制对于各种地权关系的制约作用。否则,就陷入“公权私化”与“私权公化”之中不能自拔,或者陷入“共权私化”与“私权共化”之中不能自拔——这是物权法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大忌,影响到法律的公示效力与执行效力,是必须纠正的法律错误倾向。
二、所有制与地役权
1.国家土地所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
国家土地所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其代表作是建设用地地役权,是指供役地与需役地所在地的地役权,较多地受国家的土地利用福利制度的导引,从地役权的设立申请到成立、行使和长期行使,能够尽量地提供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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