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4-1
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要点
一、导论
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可以参照其“基本模式”、“N对N模式”和“点线面模式”来解析各种地役权转让后的物权化方针。对于此类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来说,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多少还有些区别,因此上,需要对此作出专门的分析研究。
关于在“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概念上包含了“固定模式”,此处不展开叙述。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需役地的大本营,而房屋所有权才是地役权的主心骨。任何形式的地产权转让,应当以房屋所有权为中心进行“房地合一”、“从从主转”、“副从正转”和“一并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和继受,应当一贯制地执行以上方针、宗旨。
本文从物上地役权叙述继受地役权,对于权利地役权和财产地役权省略不谈。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下的继受地役权而言,或许会涉及到财产地役权或者权利地役权,目前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物权法所规定的,基本上不涉及财产地役权,对于权利地役权只是隐约可见。几组行为地役权也不在此之列。
二、根据建设用地地役权具有复杂多样性的特征继受地役权
1.点状地役权
点,是建设用地地役权力所能及的地点或重点部位,即需役地的点对供役地的点,包含面积点、体积点、距离点和不可称量物点,是需役地与供役地的相邻点和适度利用点。
如消极地役权中的通风采光权、眺望权、视野权等限制建筑地役权,积极地役权中的支柱权、搭梁权、空间伸出权、墙上设窗权、引烟权、生活垃圾堆放权等地役权,基本上以点为地役权标准模式。其他的地役权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点状地役权。
通风采光权、眺望权、视野权等限制建筑地役权,是无形物地役权。日光、月光和其他可见光,是天体和大自然的产物、不可称量物。其自然流光与流明、流线容易受建筑物、植物等人为因素的阻挡,需役地权利人有权提出相邻关系地役权的主张,并受法律保护。旧地役权人的原有地役权和新地役权人的新立地役权,应当以建筑物国家标准为参考依据,选择适合的需役地和供役地对照点、投影点,而不是任意扩大或者缩小其地役权标准点。
其他相邻关系地役权,是有形物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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