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1-2
担保合同
一、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亦称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是相对于主合同即主债权合同而设立的新式合同,是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中承载债权债务关系的合约文本,依照本法、担保法和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担保规则进行签订和执行。其依附于主债权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设立,为主债权合同的顺利实现有利的条件,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清偿债权获得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的实现创造便利的条件。虽然是从合同,但可以起到主合同不能起到的特殊作用,一般可以代替主合同进行运作,担保合同比一般债权债务合同更具工作效率和执行清偿债权债务的效力,表现为第二重的、加强型的、以不同方式担保的法锁关系。
所谓主合同、从合同,只不过是相对性的说法。担保合同的约束力一向优于普通合同的约束力,实质上有“反客为主”、“喧宾夺主”的出色表现,起到普通合同包括普通债权合同力所不及的客观效果。
物权法第172条明确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理解上述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使得我们认识到依法订立担保合同的重要性,以及主从合同、主从债权债务之间的连续关系。
设立担保物权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标志着当事人从普通合同关系迈向担保合同关系,从普通物权关系迈向担保物权关系,从普通债权关系迈向担保债权关系,表现出债权人要对于债务人财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有目的的限制,逆转所有权保护主义方针政策,实施担保债权保护主义方针政策,能够让债权人有目的有计划地实现担保物权、优先清偿债务,鞭策债务人及时还债,以免发生债权损失。
债权人在借款、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无因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主债权合同,对于当事人双方产生了约束力。但在未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当事人仍然以普通合同关系、普通物权关系和普通债权关系的面目示众,对于债务人及时还债的约束力并不强。一旦签订担保合同,债权人便可对于债务人的担保财产进行占有控制,充分调动债务人及时还债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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