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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2-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2-2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与自主性

一、基本理念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与自主性,是担保合同对立统一的性质,表现出其对主债权合同既联系、又区别,既能独立发挥作用、又能协同发挥作用,既可以由担保合同法规范与调整,又可以与普通合同法一并规范与调整,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与目的性。当事人签订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在于更加有效地清偿债权债务,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达到圆满的状态,从而达到公平正义的法律目的。

第一,关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其表现。

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1)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接力形式。如果不存在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难以成立。即使是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合同原本是合并在一起的,也应当看作是主债权合同的接力形式。(2)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属形式。因为担保合同是主债权派生出来的合同,无论担保合同的效力多么强势,只能认定其为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属形式。(3)担保合同的债权债务总额不能不能超过但可以低于主债权合同的债权债务总额,日后增加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除外。双方当事人的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一般是保留在主债权合同中清算,但不能另外加在担保合同中重复清算。(4)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肯定跟着无效。主债权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不一定有效,主要看担保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担保合同的自主性及其表现。

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1)担保合同能够在主债权合同基础上更新内容,变普通法锁关系为担保法锁关系,很多内容是全新的和约束力更强势的。(2)因担保合同生效而增强了债权人的主动性,增强了债务人还债的积极性。(3)担保合同板块可以独立运作,即使是与主债权合同板块一并作业也算是各自独立运作。(4)履行担保合同期间,同样可以设立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新项目,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可同时设立。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属性合同。担保合同成立后,有选择更为恰当、更为强力的实现债权和清偿债务方式的自主性。之所以能够将前后两个合同联结在一起,是因为法锁关系依然存在的缘故。主债权合同的法锁关系如一条法律锁链将两个合同串联起来形成凝聚力,可以分头并进地实现债权和清偿债务。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属性合同,是形式有别、内容有别和法锁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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