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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0-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0-2

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一、基本概念

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亦称担保物权“追及效力”、“追及效”或“溯及权”、“追及权”、“追击权”和“物上代位权的法定效力”,是担保物权特有的和固有的一种法律效力,是由担保债权人固有的优先受偿权之贯通性、普及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性质所具备的源流型法律效力。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之优先受偿权,不仅仅包括了本位的优先受偿权,而且还包括了可溯及的优先受偿权: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可实现的法定的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或者是担保物权之物上代位性效力,就是由担保债权法锁联系的各种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和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174条特别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以上规定所表示的主要意义如下。

第一,因民事行为、自然现象或者公事行为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发生的,担保物权随即产生溯及效力。

担保财产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时,担保人所得的损害赔偿金,可作为代位物清偿债务,并应当由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但是,因质权人、留置权人保管担保物不善良而导致毁损、灭失的,不但不能行使物上代位权,而且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担保财产,致使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担保物权被迫中止,但担保法锁关系和物上代位权依然存在。担保人取得补偿金后,应当用于清偿债务。必要时,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领取补偿金以代替原担保财产的价款清偿。

因自然灾害之类的原因致使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清偿债务的替代物是保险金。是否包括救济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权威解读文本中亦无说明。

物上代位权,就是溯及权或追及权、追击权,包括优先权、排他权、对抗权、抗辩权,凡是担保财产毁损、灭失与担保物权人无关责任的,担保物权人均可追溯物的下落,请求用替代财产优先清偿债权。保险金、补偿金是追及权的对象,赔偿金是追击权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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