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3-2
抵押权
一、基本概念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体系中历史最悠久、用途最广泛的一类担保权利之一。系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或权利,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的主体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的客体是抵押的不动产、动产财产或者权利。抵押的形式,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或权利。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这种规定,相当于抵押权概念的内涵。
按照以上规定,抵押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抵押权是关系到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的一类普通担保物权。(2)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特定的财产设定的物权。(3)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却由抵押权人跟踪控制的物权。(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抵押权的性质特征,通说及教科书确认为抵押权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三大特征(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311~312页)。
笔者认为抵押权的主要特征应当区别于一般特征。一是物债权,二是利用权,三是信托权,四是反定限物权,五是具有特别处分权。
抵押权关系,本质上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间财产抵押的法锁关系,即抵押债权法锁关系,包括最高额抵押债权法锁关系。这种担保法锁关系,是由普通法锁关系即主债权法锁关系升级换代而来的特定的法锁关系,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财产的精神控制权、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等权利,是由主债权法锁关系延伸至抵押债权法锁关系之加强型法锁关系。抵押债权法锁关系依抵押合同而设立,依抵押权实现而解除,抵押权人在不占有抵押人抵押财产的情势下仍然可以行使精神控制权、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等权利,主要得力于抵押债权法锁关系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完善,至于抵押合同、抵押方式、抵押范围、抵押权实现等措施基本上是形式上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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