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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4-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4-2

抵押权的主要特征

关于抵押权的特征,旧说与新说的观点有所不同。

按照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具有以下几个一般特征:(1)抵押权是关系到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的一类普通担保物权。(2)抵押权是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特定财产设定的物权。(3)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却由抵押权人跟踪控制的物权。(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通说与教科书上也有不同的说法。

笔者通过反复研究,觉得抵押权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抵押权是物债权

抵押权是物债权,指抵押权的性质基于“物权债权化”(所有权债权化)的法锁关系,抵押债权的优先程度相对强于抵押物的优先程度,抵押物是抵押债权的媒介,先于抵押债权又终于抵押债权。

于抵押债权实现之前,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标的物的控制只是法锁和精神上的控制。定限物权的主体是抵押物权,反定限物权的主体是抵押债权。抵押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不能支配、管领、使用抵押物,说明了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的物权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这是抵押的定限物权;但是,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抵押财产或者财产权,说明了抵押权人的物权控制权处于间接的、精神的控制地位,这是抵押的反定限物权。

意定生效,指抵押有效期、清偿债权债务的有效期、抵押范围等事项是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第三人)于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其抵押法锁关系是由法律关系形成的。抵押合同是以抵押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含完全受偿权)为中心,将物权保与债权保锁定起来,形成物债权一体化保护机制。

优先受偿权,包括了优先偿付权与优先补偿权、优先赔偿权等抵押物权在内。以交换价值为中心,不完全取材于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金来清偿到期的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债务,也可以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房屋)、使用权(土地)来实现债权。由此可见,抵押权的物债权,可以是以债权形式来实现,也可以物权的形式来实现。

所谓物权债权化,就是以实现债权为主要目的、以实现占有物权为次要目的的“担保物权债权化”。

抵押的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实为双方信托式“定限物权”,不是债务人一方单方面的定限物权,也不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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