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0-2
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一、基本理念
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指法律禁止抵押、转让、处分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应当属于高级零物权,仅次于禁止抵押、转让、处分土地所有权。主要由所有制制度、信托所有权制度和抵押物权制度规范与控制。
首先,公共利益高于一切。
战后各个国家争先恐后地实行福利社会主义,普遍推行“公共利益高于一切”的基本原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设置公益事业财产防火墙、高压线,禁止抵押、转让、处分是既定方针,永远也不能动摇。
其次,国家提供的社会公共品一样也不能少。
国家再困难也不能随意抵押、转让、处分公益事业财产,这些财产是国家提供的社会公共品,一样也不能少。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其三,公益事业财产自由抵押、转让、处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隐患。
公益事业财产是一律禁止流通的特殊财产,自由抵押、转让、处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隐患。导致很多孩子不能上学,对于国家和个人留下了缺钙病的隐患。病人不能方便就医,会失去健康与生命。总之,对于整个社会是有害无益、遗患无穷的。
其四,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是法定的铁律。
对于每个国家而言,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是法定的铁律。再穷也不能穷教育,再苦也不能苦孩子。破坏公益事业财产,就是破坏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与安全,任何人也不能容允。
二、一般分析
立法专家指示,无论是公办的或者是民办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一律禁止抵押。其他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也不得抵押,比如,不得将公共图书馆、科学技术馆、博物馆、国家美术馆、少年宫、工人文化宫、敬老院、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社会公益目的的设施抵押。
首先,公益事业的不动产,是为了满足社会主义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建设的,社会公共利益优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经济利益。如果不禁止此类不动产的抵押,就会与福利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背道而驰,颠倒经济效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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