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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4-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4-2

抵押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以及其他财产属于特定零物权

一、抵押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属于特定零物权

抵押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属于特定零物权,指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或者一般级别的零物权,即物权法第184条第4项的特别规定。一般而论,无处分权人不得抵押、处分他人的财产,如果是当事人是侵占他人并获取不当得利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切来源不明的财产任何时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是一条铁律。

不得抵押财产范围,有不得索取、不得作为的零物权性质成分和法定要求。如果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的主体和客体是明确的,则作为可以索取和可以作为的“有物权”一类抵押对象对待,否则,则作为不得抵押的“零物权”一类抵押对象对待。

立法专家指示,财产所有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依法对财产使用、收益的权利。如果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明确,甚至是有争议的,将其抵押不仅可能侵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引起矛盾和争议,使得社会关系更加紊乱。因此,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权利主体不明和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属于一般级别的零物权。主要是缘于这种零物权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众所周知,抵押财产的权利,有两大法定要件,一是必须符合抵押范围的法律规定,二是抵押人必须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其中第二项,要求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产权必须明晰,其他当事人对此无争议,才有资格抵押和处分其财产。这种法律要件,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是一视同仁的普遍性法则。简单地说,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产权明晰的,并且符合抵押范围的法律规定的,才具备财产抵押的“有物权”条件,否则,就成为不具备财产抵押的“零物权”的相反条件。

特定的或者一般级别的零物权,是最普遍、最简便的一票否决权或定向否决权。通常,我们首先是了解人与物的关系是什么:问:这个东西是不是你的?答:不是我的。判定:这个东西不是某人或某单位的,既无所有权或信托所有权,也无特定的使用权或特定的信托使用权,统统没有处分权,百分之百肯定了不属于抵押范围之内,统统是零物权的对象。

“如果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明确,甚至是有争议的,将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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