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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9-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9-2

禁止流押的性质

禁止流押的规定,是相对特殊政策的法律规定,赞成和不赞成禁止流押规定的,都会大有人在。那么,此项规定能够排除异议,到底是以什么法理基础支撑着这项特殊规定的呢?这要从禁止流押的性质来说起。

一、禁止流押的特殊性

禁止流押的特殊性,也就是抵押权性质所反映出来的特殊性规定。

物权法第179条便对于抵押权性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其中“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就是抵押权区别于“转移财产的占有”的质押权、留置权的本质特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法定的抵押权宗旨之一,就是保证抵押权人的债权能够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届满前,提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偏离了抵押权的宗旨,改变了抵押权的性质,打乱了实现抵押权的法定程序,萌生了清偿债权债务的不稳定因素,会产生价格差、物权差等剪刀差的矛盾。

权衡轻重利弊以后,法律作出了特别性的规定,禁止抵押权人提前实现债权和占有抵押人的财产,即表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不得专权、越权,坚决禁止流押。

禁止流押的特别规定,对于防止和制止恶性抵押行为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对于不法分子利用流押来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资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对于国有企业主体的流押而言,除了普通民事主体流押的不良特征以外,其造成的后果往往是十分严重的。这种虚假抵押行为,容易造成国有企业内外串通,绕过法定的程序私下交易,甚至于自买自卖,以隐蔽的、诡谲的手法来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资产。类似问题,在中国几十年来大规模的国企改制过程中屡见不鲜,国有资产流失十分严重。

禁止流押的特别规定,就是禁止抵押过程中任何非理性、非程序性、非均衡性的越权、专权行为,就是在规范化、程序化前提下统一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他权利主体的抵押行为,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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