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1-2
统一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一、导言
统一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亦称统一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体系,是指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整个登记生效主义体系,不能孤立地理解抵押权登记就是纯粹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统一实施“房地合一”、“主从合一”制度,也是一种不动产抵押登记体系。这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条件下相互适应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监管体制,唯有采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统一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物权化方针,才能正确地理顺新旧不动产抵押登记过程中的担保法锁关系、担保物权关系、担保信托关系和担保对世关系。
统一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是统一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的系统工程,要求不动产抵押的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做到以下几个统一:(1)实行法定的统一的新旧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2)实行统一的抵押权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运行机制;(3)统一适用于“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登记生效主义法则;(4)统一适用于新旧建筑物抵押与新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房地合一”抵押登记原则;(5)采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统一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物权化方针,对于不动产抵押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统一登记管理职责。
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的主要对象是(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抵押登记;(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登记;(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均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物权化方针,统一适用于“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定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以使得抵押财产的物上负担与相关当事人一目了然,使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晰,有利于定分止争、预防物权纠纷与债权债务纠纷,重点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抵押权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也因此趋于向善与圆满。
二、三大类不动产抵押登记组成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有内因也有外因,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概括来说,不动产抵押登记体系应当由以下几个主要成因起作用。
1.不动产抵押光靠抵押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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