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2-2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一、基本概念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包括拟定集合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是自愿型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指动产抵押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以合同生效为要件,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此类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主要由担保物权法中的动产抵押法规范与调整,物权法、担保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是主要的法律手段。
从法锁关系综合指标的效力来考量,不如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的法律效力。提倡动产抵押登记,给予抵押当事人以相对自主的空间,也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法律主张。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登记是一个有着疑难问题的抵押登记制度,大陆法系一般不收集于民法范围内,而是在动产相对的商业专门法中加以规定。
中国将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登记的规定从专门法移栽到物权法中来,增加了新鲜的内容,也将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原旨也嵌入物权法中来了。究其实,是有其客观原因之使然。一是,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某些交通运输工具采用登记对抗制度。如民用航空法第16条、海商法第13条的规定等。二是,当事人采取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方式担保债权实现往往基于双方的信任,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相对简单,且动产抵押很少受制度物权法的特别限制,也没有必要跟不动产抵押登记那么严格。三是,动产抵押物一般是人造物或者是动物,一般容易复制或者可以替代物抵押,即使是抵押权落空,一般可以想办法挽救。如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类型中,本身就是以现有或者将有的动产选择性地抵押,其抵押财产的信托关系是自由选择的抵押关系,倘若强行登记生效主义,反而不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动产抵押是否登记,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由他们根据具体情况自己决定。
动产抵押登记的主要对象如下。
1.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自己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之类的可抵押的动产。涵盖可供抵押登记的最大份额。生产设备包括:工业企业的各种机器、机床、计算机、化学实验设备、仪器仪表设备、通讯设备,机场、海港、码头、车站的装卸机械,农村的拖拉机、收割机、脱粒机、抽水机、灌溉机的农用机械等。原材料指用于制造产品的原料和材料,包括:炼钢的铁矿石、造纸的纸浆、制作家俱的木料、制作面粉的小麦、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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