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1-2
抵押财产特许转让的立法基础
一、导言
抵押财产特许转让立法基础,指物权法第191条关于抵押财产特许转让的立法基础。其是在总结民法通则第115条、担保法第49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6条、《物权法(草案)参考》第214条第2款经验教训基础上的升华,形成了逻辑设计更加周密、法律内容更加规范化的抵押财产特许转让制度。迄今为止,这是最先进的一类抵押财产特许转让制度。
抵押财产特许转让立法基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
1.物权法13年立法民主化运动的背景促进了抵押财产特许转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令,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立即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应当说,一部普通的民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并且从立法立项到正在颁布历经13年、前后共8稿定谳,这在中国立法史上是极为罕见的现象,足见这部法律的重要性以及立法上的技术性、困难性和非常认真的态度。
担保法是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50号主席令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专门的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是于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辅助法。民法通则是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法,这是最早出现抵押财产特许转让制度的法律。
《物权法(草案)参考》就是现行物权法的前身,于2005年7月开始在内部发行并讨论,收到意见书1万多条,其中包括了抵押财产特许转让制度的修改。
物权法字斟句酌,不仅仅对于其他各种法律进行了全面研究,而且对于本身的草案版本进行了修改完善。
2.物权法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高屋建瓴地科学设计了抵押财产特许转让制度。
物权法运用自己的专长,对于各种抵押关系和连带抵押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对于抵押财产特许转让制度的重建进行了彻底的研究,这是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高屋建瓴地科学设计的结果。
抵押关系法中,要求对于抵押人、抵押财产进行全员、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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