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2-2
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一、基本概念
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全称是一般抵押权之抵押权、债权主从一并统一转让。指的是一般抵押权之“抵押权转让,债权跟着一并转让”或者“债权转让,抵押权跟着一并转让”,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均以此主从连带转让为原则,只有意定型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或部分债权转让的个别情形除外。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制度,主要由担保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的另类约定应不以损害公共利益和违反公序良俗为基本原则。
物权法第192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关于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的基本内涵。
第一,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受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抵押权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失去了债权,等于断开了法锁,就失去关系与存在的意义。
由于抵押权不具有独立存在的特性,因此法律规定抵押权、债权必须主从合一转让。抵押权的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应当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进行。即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时,抵押权应当与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转让;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担保时,抵押权应当与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
这里的抵押权,实指一般抵押权之将来能够优先受偿抵押财产充抵债务的权利,于抵押期间内对于抵押财产没有所有权,不能单独转让,即使单独转让后也是转让一个空洞的概念。这里的债权,应当包括主债权和担保债权两个部分,而不仅仅指主债权或者仅仅指担保债权。
德国民法典第1153条的规定是:“[抵押权和债权的移转](1)随债权的移转,抵押权移转于新债权人。(2)债权不理脱离抵押权而移转,抵押权不得脱离债权而移转。”按照此项主从合一转让原则规定,债权和抵押权的转让应当是整体性的。
第二,主从合一转让原则的的公式化模式化。
财产及权利的主从合一转让原则,基本是公式化、模式化、趋势化、一体化的同一化转让制度,在普通物权法系是如此,在担保物权法也概莫能外。
这里所讲的“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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