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4-2
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的法理基础
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的法理基础,是基于规范与调整抵押担保物权关系、债权法锁关系的立法目的,兹将“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原则”和“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担保原则”的利害关系展示出来,以便于人们对于动态过程中的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的规律性有所顿悟,在物权交易和经济交往活动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增强自觉性,减少盲目性。
本条款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其法理基础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必须主从合一转让。
法律条件:一般抵押权是粘合型抵押权,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最高额抵押权大多数情形下也是如此而已。
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是由主债权法锁关系和抵押权法锁关系两大法锁体系的粘连性、不可分离性决定的法律条件。自从抵押权成立之日起,他们就攀龙附凤难舍难分了。
主债权法锁关系,就是主债权与主债务的法锁关系,他们凭主债权合同和法定的条件来约束。没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法锁,始终是简单化的债的法锁,债权人没有担保物权保障,就没有优先受偿权。为了增加法锁的能效机制,加大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力度,就由主债权法锁关系链接到抵押权法锁关系方面来,形成多重复合式法锁关系:
第一重,主债权链接主债务。第二重,主债权链接担保债权、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等配套权利;主债务链接担保债务、抵押财产义务等配套义务。第三重,主债权链接担保债权、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等配套权利并链接主债务链接担保债务、抵押财产义务等配套义务。第四重,因转让抵押权而产生新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与前面三重法锁关系都可以一同链接起来。债权人转让抵押权需要解除法锁的连环套,当事人是从第二重至第三重法锁关系中选择的,建立抵押权连锁关系是连环套的,转让抵押权连锁关系必须是连环套的。
抵押权法锁关系,是在主债权法锁关系之上叠加的多重法锁关系,也是两大法锁体系的粘连关系、贯通关系、同舟共济关系等诸多物债权和债物权关系的总集合、总集成。抵押权设立时他们的法锁总是成集成套的,抵押权变更、转移和解除时他们的法锁也总是成集成套的。
抵押权关系是围绕着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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