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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7-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7-2

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放弃与变更

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放弃与变更,指抵押权人根据需要和可能全部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抵押权以及担保债权,或者放弃抵押权的顺位,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专项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变更财产抵押关系格局以后,当事人应当适时地调整权利义务内容,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如果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物保)、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而使其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减少优先受偿的范围,那么因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的债权,就要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人保),就会加大保证人的责任。这种现象是不合理的。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保护保证人等其他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故特别规定“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本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与调整多个抵押权人之间以及与若干抵押人或者保证人、第三人之间的复合型抵押担保关系,建立健全新的物权关系新秩序,使得动态与变态过程中各自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趋于正常进行,平衡各个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和谐物权的新局面。

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放弃与变更,是一种反常的物权现象,由一个当事人的反常行为会导致多个甚至全部当事人的物权关系的骚动。为了重新理顺物权关系,必须有足够的限制条件来规范当事人的反常行为。

一、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1.为什么在同一个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人?

一个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是因为债务人的融资或者还债行为引起的。主要有两类债务人产生以上反常行为。

一类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由于出现了资金短缺或入不敷出现象,于是就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抵押物,向银行等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借贷。当一个债权人不能满足其融资需求时,或者是旧债权人的债务未清偿却又遇到了原材料供应商之类的新债权人。为了进一步融资或者还债,债务人在原有基础上再度设立了拟定动产集合抵押,于是就在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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