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8-2
放弃抵押权与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一、放弃抵押权
放弃抵押权,指抵押期间因抵押权人的主观或者客观原因而将抵押权放弃,不再继续行使抵押权的特殊情愿。担保物权法和担保法承认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允许抵押权人自愿放弃抵押权的事实行为。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不必经过抵押人的同意,但有告知当事人的义务。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此时抵押权人会变成普通债权人,其债权应当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的方法或比例受偿,但没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不能增加保证人和其他担保人的负担,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理解放弃抵押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放弃抵押权不等于抛弃抵押权
放弃,是个中性词,就是相当自然的放权让利。当初抵押权人选择抵押权是当初的考虑,现在抵押权人选择放弃抵押权是现在的考虑。表面上看起来是很不正常的现象,而了解到他们的动机与目的,以及形成的整个过程与产生原因,就不感到怎么奇怪了。
抛弃,是个贬义词,就是很决绝地将事物抛开而不再保留其人与事物的关系。抛弃也包含有“放弃”的一层意义。然而,中性词的“放弃”是轻轻松松地放下并转移其人与事物的关系,并没有完全断绝关系;抛弃则会断绝关系,是完全的、断然的“放弃”。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不等于是抛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只是放弃抵押债权,只是变更一下实现债权的方式;抛弃抵押权,是既不要抵押权、担保债权,也不要主要的债权。两者之间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2.放弃抵押权不等于放弃主债权
放弃抵押权,标志着放弃抵押财产的债权即担保债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一切债权,更不能说连主债权也一同放弃。如果说连主债权也与担保债权一同放弃,那么,就不是“放弃”抵押权而是“抛弃”抵押权了。
实现债权的方式,并不是百分之百要通过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来实现,并不是自古华山一条路,而是条条道路通罗马。也不一定能够百分之百保证通过抵押担保等担保物权来解决问题是最佳途径,在特定条件下兴许实现普通债权的办法更加简便、直截了当,也有他的可取之处。
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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