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2-2
同一物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原则
一、导言
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原则,指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原则。总原则是抵押权登记优先原则。分原则是抵押权最先登记最优先的原则、同时登记同时优先的原则,以及全部未登记采平等主义原则。
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指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是抵押权实现时的制式规定,适用于拍卖、变卖两种方式的向两个以上抵押权人清偿债务。不适用于以作价处理抵押物清偿债务的办法,因为同一抵押财产往往不能为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占有,不够多个抵押权人分配,只能是以抵押财产变现后的价款依抵押权顺位进行有序地分配。
抵押权登记优先的原则有以下特点。
1.是普适性或者普遍性原则
登记优先的原则,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普遍存在、普遍适用,全部优于未登记的公示效力、排他效力和优先权效力。
传统的物权法国家只允许设立不动产抵押权,全部的抵押权不登记是不行的,因此他们无所谓抵押权登记优先的原则。
2.是优先受偿权标准化原则
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因为可以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若干个抵押权而复杂。已经登记与未登记、同时登记与同时未登记的情形,需要区别对待,以登记优先为标准化原则可以抓纲治目,触类旁通。
二、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原则
以抵押权已经登记为有物权、以抵押权未经登记为零物权来划分界限,毫无疑问,有物权就是有清偿债权的优先权,否则,就是零物权,也就是无债权清偿时的优先权。在此基础上,再细分优先权的等级制度,由高级向低级的顺序延续清偿债权。另外,隐形的优先权应当是优先权的品种之一,应当引起重视。
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优先权,所谓的有物权与零物权,只不过是相对而言的。比如,未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普通债权,虽然对于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是优先权的零物权,对于未设立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却是有物权;一同登记的抵押权,或者是一同未登记的抵押权,于性质上是无优先受偿权之分,于受偿比例上却存在数额上的优先受偿权之分。
鉴于以上各种客观因素的干扰,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执行原则,应当是多对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