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6-2
最高额抵押之协议变更的主要内容
协议变更的主要内容有三项,第一是确定担保债权的期间,第二是确定担保债权范围,第三是确定最高担保债权额。所有这些应当确定的三大内容事关重大,都是完善抵押合同和顺利实现抵押权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也是例行程序或者“例行公事”。
1.担保债权变更并确定的期间
担保债权变更确定的期间,就是当事人协议变更并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期间,包括两层意思:
一是确定部分债权变更的期间,以便于按照约定的时间清偿部分债权。另外一个好处是,如果最高额抵押权人要转让部分债权,也要在确定部分债权期间的基础上得以顺利转让。
这种情形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债务人自身的原因,请求债权人宽限时间,借以延期偿还债务,因而协议变更部分债权的期间。所谓确定债权变更的期间,主要是发生在这一普遍性的类型上。
二是确定总债权变更的期间,是在部分债权的期间基础上的“清算”式期间。一般而论,总债权的期间是与最高额抵押权的期间是同步的,但总有例外的情形。有的债务人在分期分批清偿债务过程中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有些部分债权需拖延到总债权清偿时一并清偿,这种情形的出现,加上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等项目,有可能发生突破最高额抵押权原约定范围或者调整、变更原先的债权期间。
尽管确定债权的期间主要由双方当事人来约定,但也有一个法定的期间底线,即可生效的底线或者界限。譬如,如果当事人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对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那么,该担保期间即为债权确定的期间,2011年12月31日为债权确定的最后日期。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当事人可以协议延长或者缩短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确定的期间。是否在此期间内提前清偿债权,或者集中清偿债权,以债权确定的最后日期为最高限期。
2.担保债权变更并确定的范围
债权变更确定的范围,就是当事人协议变更并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包括小幅变更和全面变更两种类型。
(1)担保债权范围小幅变更
担保债权范围小幅变更,即不完全变更担保债权范围,保留原担保债权范围的大部分不变,并拓展新的担保债权范围。
例如,某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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