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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5-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5-2

最高额抵押之协议变更

最高额抵押之协议变更,指根据需要和可能,当事人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时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协议变更后的最高额抵押权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协议变更后,当事人有向协议变更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履行告知的义务。

协议变更的考量对象,包括有单个抵押权人或多个抵押权人对于同一抵押财产的不同自由协议形式。对于有其他抵押权人竞争的情形,有同权竞争的限制性义务,应当依据本法第199条“同一物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规定执行,概括为“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1.协议变更的前提条件

最高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并确定最高额抵押有关内容,有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

第一个是协议变更并确定的时间条件,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

譬如,如果当事人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对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那么该期间则为债权确定的期间,2013年12月31日为债权确定的最后日期。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当事人可以协议延长或者缩短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确定的期间。

因为该债权确定前,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如债权确定的时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等都没有确定下来,而初始抵押合同只不过是个抽象的框架性协议,因为最高额抵押权初定时间较长,原来所协议的内容发生了变化,需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作些变更。这是一种自然变更的行为。还有一种是人为变更的行为,如本法上一条款中发生的抵押权人中途转让部分债权或者连带转让部分抵押权的行为,人为地造成了有关内容的变更。将以上有关内容与不确定因素确定下来,也是担保物权法锁关系明晰化的一个相应的程序。如果不走这个程序,最高额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或者第三人都无所适从,可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流产,或者发生物权纠纷、经济纠纷。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以后,已经进入最高额抵押权实现、债权清偿阶段,就无必要协议变更内容了。因此,“确定前”与“确定后”是个确认协议变更是否合理合法的分界线,而“确定前”才是协议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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