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1-2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
一、基本理念
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指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包括其他直接或者间接的、法定或者约定的债权确定。涵盖担保物权法系、制度物权法系甚至于普通物权法系,涵盖抵押权制度以及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甚至于习惯法关系、道德法关系、自然法关系或者逻辑法关系等方面,均可列入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
物权法第20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说明了“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同样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是项目更多更复杂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有的项目更加重要,比如抵押财产被征收后的债权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并不亚于“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这种情形。
综上所述,第1项、第2项是以时间为中心来展开债权确定论证的,第3项至第5项是以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为中心来展开债权确定论证的,第6项是兜底式论证的。因为有了兜底式论证,使得整个条款趋于圆满,论证的思路相对开阔。
物权法对于担保合同、担保范围、担保权利、担保责任与义务等重大事项方面往往有兜底式规定,在普通物权法部分的重大事项方面全是如此,在担保物权法部分的重大事项方面更是如此,更是多见。其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在规定了经常性项目以后,觉得非经常性项目很庞杂,难以一一列举,故往往采取省略的办法来规定。二是现行的法律并不完善,有的会修改,有的会增补,可以动态地、全面地平衡法律关系,采取兜底式规定应是万全之策。三是利用法律资源,协调法律关系。中国的物权法并非纯粹的民法、私法,往往牵涉到政法、公法,普通法与特别法混合在一起,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尤其是与制度物权法混合在一起,要求既要利用法律资源,又要协调法律关系。光是不动产的制度物权法就高达200多部,牵涉面特别宽,根本难以一一列举,故特采取兜底的办法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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