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3-2
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
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这里泛指物权法第210条第1、第3项内容。主要是出质人的义务,至于质权人的义务可以在质权合同中增补内容。
一、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
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是由原始、现实和延续债权组成的多重法锁关系的重叠式要素,亦即债的法锁关系的金钱要素和时间要素。
法律规定:(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其中,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预示着由原主债权或者一般抵押债权、最高额抵押债权过渡到质押债权方面来,法锁关系由一重法锁调整到二重或者三重、四重法锁关系方面来。
譬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于交易中发生债的法锁关系以后,叫做一般的法锁关系,也是第一重法锁关系;此后,当事人由一般的法锁关系调整到一般抵押权的法锁关系,叫做一般抵押担保的法锁关系,也是第二重法锁关系;由一般抵押担保的法锁关系调整到最高额抵押权的法锁关系,叫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法锁关系,也是第三重法锁关系;由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法锁关系调整到质权的法锁关系,叫做质押担保的法锁关系,也是第四重法锁关系。前面三重法锁关系,构成原始要素,后面一重法锁关系构成现实要素。
再往后发展,还可以发展成第五重甚至第六重法锁关系。如由质押担保的法锁关系调整到最高额质押担保的法锁关系,就成了第五重法锁关系;如果再往上发展,由最高额质押担保的法锁关系调整到留置权法锁关系,就成了第六重法锁关系。这后面二重法锁关系(假设存在),构成将来要素。
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一般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留置权的主项是优先受偿权,并没有将其完全受偿权当一回事。而债的法锁关系就不那么客气了,可以从一般债的法锁关系向各种担保债的法锁关系链接。只要是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完全清偿,法锁关系仍然可以链接在一起,除非错过了民事主体的诉讼时效才被法律解除法锁关系。因此上,某些普通物权或者担保物权消灭了,法锁关系却阴魂不散,却可以发生多重法锁关系。
用法锁关系来解析质押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可以使我们的视野更加开阔,分析问题更加全面。所有担保合同包括质权合同在内,其效力范围不仅仅限于本条款的五项内容。如果主债权合同的诉讼时效超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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