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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2-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2-2

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

一、基本理念

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指由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关于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亦即法律要件对于质权人对于质物使用质权、处分质权的限制。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当事人应当建立健全良好的信托关系与信誉关系,才能使得质权人对于质物的使用、处分的权利与义务始终保持完善与圆满的状态。但是限制不等于是禁止,质权人于特殊情势下的特殊处分权或者共同处分权并未禁止,实践中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调整。

物权法第214条强调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统一分析。

第一,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的权能仅限制在占有质权和孳息收益质权两个方面,并且是法定的信托式占有质权和孳息收益质权。

依据物权法第208条、第212条和第210条第5项的规定,动产质权立足于对质押财产的占有控制权,并且是信托式占有权。

依据物权法第213条的规定,动产质权可以拓展至有限度的孳息收益质权,或者是孳息收取质权,并且是信托式收益权。

第二,质权人的权能可以向使用质权拓展,但前提条件是需经出质人同意。否则,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论上,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建立使用租赁合约关系,甚至于收益租赁合约关系。前提是需经出质人同意。否则,无论是否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都是非法的。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质权人在质权行使期间的处分质权,一般应当是共同的处分权。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可以与出质人协议共同处分质押财产。

物权法第215条规定了“协议处分质押财产”,证明了处分质权是在共有处分权基础上行使的。

综上所述,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对于质押物的使用、处分等权利,均采当事人合意的约定进行。毕竟,在此期间的质押物所有权属于出质人所有,质押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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