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2-2
承诺转质的法理基础
一、基本理念
1.法律关系
承诺转质的法理基础,指中国担保物权法系重点规范与保护承诺转质、附带规范与调整责任转质的法理基础。承诺转质为担保物权法系提倡和轻度限制的对象,责任转质为担保物权法系既不提倡、也不反对和重度限制的对象。担保物权法系的立法目的,是基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搞活流通、搞活融资和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考量办法,理顺新老质权人和出质人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法锁关系和对世关系,从而收到客观公正、一石三鸟的客观效果。
《担保法解释》第94条指示了承诺转质的法理基础,有着比物权法本条款更全面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此法此条款的规定是更加严格而更加全面的规定,只确认承诺转质,不承认责任质权,明确规定责任质权是“无效”的。至于转质的办法和转质权的效力,这里也有指示精神。诚然,依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在同样类型的法律体系中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上级法的效力优于下级法的效力,故本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效力,关于“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的规定已经失效。关键在于,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于责任质权是禁止的,而本物权法对于责任质权是“不提倡转质,也没有禁止转质”,是宽大处理的另类新规定。
2.转质权与原质权的关系
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权利人为转质权人,转质权的质权代表或者相当于原质权人的质权。转质权人享有对质押财产的占有控制权,而原质权人丧失其权利。转质权人债权到期的,即使转质人的债权未到期,转质权人也可以直接实现其质权。实现质权时,应以抵押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转质权人债权,余额清偿转质人的债权。
出质人有权向转质人清偿债务,使原质权消灭和法锁解除,但转质权并不因此而消灭。转质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原出质人可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转质权人清偿转质人的债务,取回抵押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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