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5-2-1
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
一、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质权主要特征之六:时效性
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源于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并有自己的时效性,概括为“成也消灭,败也消灭”之客观存在和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时效性。
这种特征亦构成知识产权质权的主要特征之一,使得质权人喜忧参半。
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是客观存在的时效性,客观上存在以下特征。
第一,知识产权质权成也消灭、败也消灭是客观时效。
(1)知识产权质权全都是成也消灭和败也消灭
所谓“成也消灭,败也消灭”,是所有的担保物权成败利钝的最后结局,知识产权质权一定是概莫能外。这样的特点非常奇特。
知识产权质权成也消灭,是指知识产权质权实现后成功胜利地消灭。提前实现的是缩短质权的时效,按时完成的是准时的时效。
知识产权质权败也消灭,是指知识产权质权破坏后成为失败地消灭。提前失败的是缩短质权的时效,按时失败的是准时的失效。
(2)其他物权败也消灭而成功不消灭
普通物权法中,只要是普通合同未到期,成功实现物权的不会同时消灭物权,反而会促使主物权人决定延长其他项物权。除非特殊情势的发生,一般是不会出现“成也消灭”的现象发生。至于普通物权之中的败也消灭,也是客观时效,什么时候失败,就在什么时候被迫或者被动消灭。
(3)正反物权化方针与时效
正反物权化方针的判别与差别,最能集中反映知识产权质权“成也消灭”这一奇特现象。
正物权化方针,是物权存续时间越长,越能体现正能量。
如普通知识产权关系法中,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存续时间越长,越能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效果。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社会化的广泛意义,不止限于单位或者个体的物权时效。
反物权化方针,是物权存续时间越短,越能体现正能量。
如担保知识产权关系法中,法律对于知识产权质权存续时间越短,越能体现知识产权质权的价值和效果。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债权化的个别意义,仅仅限于单位或者个体的物权时效。
第二,知识产权质权必须是限制性时效。
对两种物系的时效对比,知识产权质权必须是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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