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2-2
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范围
一、适用依据的基本理念
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范围,指设立与行使、保护与限制权利质权时应当如何准确地快捷地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参考范围,即通过优化组合、优化选择的办法来寻找与运用法律依据。
无序化地查找法律依据会欲速则不达,盲目性地对照法律规定会货不对版,因此需要在遵循权利质权适用依据原则基础上科学地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以免于发生不应有的失误。
物权法第229条补充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以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本条款,是关于权利质权适用动产质权有关规定的兜底式规定。
理解本条款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真对待。
第一,本条款关于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范围之规定,是对于已经省略的内容进行婉转的补充说明。
由于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基本相同,质权设立与行使、保护与限制等法律要件大同小异,故在本章第二节中不再重复本章第一节的内容。
本章第一节对动产质权是作为质权的一般形式加以规定的,本节是对权利质权仅在某些内容上作了特殊的规定。这是考虑到两种质权既有个性、也有共性的一面。主要是对于共性的内容进行了合并而在本节进行了裁减,对于个性的内容仍然进行了明文规定。
权利质权适用依据,主要是指本节没有明文规定,如有适用需要时适用对照第一的规定实行。
第二,本条款关于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范围之规定,仅指性质较近的担保物权的适用说明。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本来同属于质权,有着部分共同、部分相似的性质特征,就地取材是最可靠的办法。以性质较近的质权作为适用对象,在法理上是容易理解的,在实践上也是行得通的,至少不会出现太大的误差。
按照一般的立法规制,就是由简单到复杂,先规定动产质权后规定权利质权。如德国、日本的物权法也是这么规定的。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的共性事物较少,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共性事物较多,故权利质权可以参照动产质权的一些规定,但动产质权不一定能够参照权利质权的规定。
实际上,质权人占有控制出质人的权利优于占有控制动产,并且法律效力和工作效率更高一些。
第三,关于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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