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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4-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4-2

留置权

一、基本概念

留置权,全称动产留置权,包括全部的民事留置权和对应的适度从严的商事留置权,是一种强制性的高端担保物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控制债务人的动产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加强占有控制的权利,并依法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特别权利。

留置权由留置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权利向留置权人一方倾斜,义务向债务人一方倾斜,债务人不得怠于履行债务,否则一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债权人的一切损失。

留置权是最高级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对标的物具有特强的占有控制能力,就变现的价款独占受偿、完全受偿等特别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故这种高端的担保物权主要由高级担保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占有的财产包括全部留置财产及其从物、孽息物。留置权人对于留置财产享有占有控制权和特别处分权,应当优于质权人对于质物的占有控制和特别处分权,即使是留置期间届满也可以不返还留置财产,并依法享有不必经债务人同意、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的特别权利。

1.留置

留置,指留置所占有的财产,是一种强制性的高端特种担保物权的占有控制行为。债权人依照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其他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物权法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一种占有的行为和控制留置财产的手段,实现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或完全受偿权才是目的。留置是设立、保护、利用、行使、变更、转移和消灭留置权的事实条件与必要途径,留置权是保证留置合法性、有效性的法律条件与必要措施,留置实为留置权的前奏和首要步骤,二者缺一不可。

2.占有

占有,分为留置前占有和留置后占有,占有的形态不同而使得占有的权利与义务有所不同,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合同关系也就不同。

留置前占有,即他主式占有,实为持有或者受委托占有形态,基本上是意定的占有形态。指当事人受所有权人之委托,根据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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