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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8-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8-2

成立留置权的必备条件

一、一般理念

1、定义

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指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和企业留置权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规范性、限制性等等方面的的基本条件。

主要的基本条件包括: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正规经济活动中应当基于留置权合同而成立留置权等。一般而论,债权人留置的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产生的或者其他的特殊留置权除外。

此项规定,由留置权关系法、侵权责任法和相应的物权化方针规范与调整,一切非法财产和非法条件不得成立留置权。适用于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的特殊留置权,应当作合理性推定、可适性鉴定,不得任意扩大特殊留置权范围和任意延长留置权期间。

基本条件,泛指前提条件、现实条件、必要条件和法律条件等方面的综合条件。

客观上,不同类型的留置权和留置财产必然会产生不同的条件。尤其是限制性条件,不同类型的留置权和留置财产共性的成分少,个性的成分多,所限制的点、线、面呈现出分布不均匀之态,不能与规范性条件相提并论。规范性条件,是经过留置权实践检验而上升到成文法上规定的,其中基本上有规律性可循。

留置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限制性条件,大部分不在物权法、担保法中体现出来,更多的是在专门法、物权法中体现出来。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等物权法,是间接地对于留置权的限制性条件进行限制的,主要是以公共利益关系来衡量留置权关系的正误优劣,此类的限制条件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并不知道特殊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的内在联系与利害关系。

以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等物权法来谈论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就又觉得离题太远、话题太长。但我们又不得不说。

以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而论,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就是要遵守公序良俗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以普通物权法而论,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就是要遵守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以担保物权法而论,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就是要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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