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0-2-1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特种担保物权
◎〖一般分析〗
一、优先留置财产的特别权利
留置权的特种担保物权,首先是留置权人享有与众不同的留置财产的特别权利。
留置权的法律要件,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同为占有、控制标的物的担保方式,动产质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之前设立质权,而留置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之后设立的。
留置权的法锁条件、信托条件是事后产生的,是加强型、短促突击型担保物权,如容易毁损的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动产留置权行使期限在两个月以内,其余的动产在两个月左右或者以上行使留置权。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事实已经发生,客观上以及主观上不允许债务人再拖延时间,留置权人需加强占有、控制的法锁与信托约束力,以促使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
重要措施之一,是占有、控制时间大大缩短。如果说,动产质权是与动产留置权配套进行的话,前占有、控制是“预习”阶段,后占有、控制是“执行”阶段。动产质权相对于抵押权是特别权利,而相对于留置权则是一般权利。
1.留置权优先于动产抵押权的特别权利
留置权的优先控制权,能够在动产抵押权之占有控制权基础上升级为留置权之占有控制权,并具有优先占有控制的特别权利。
留置权的优先控制权,是抵押权难以企及的特别权利。法定的占有控制权,抵押权人在抵押期间是不能占有控制的,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才申请占有控制权。抵押物的占有控制人为同一权利人时,其占有控制权区别性不大。抵押物的占有控制权为多个权利人时,留置权人占有控制权可以排除抵押权的占有控制权,而独自设立与行使占有控制权即留置权。
留置权是应急式或突击式担保物权,客观上需要短促突击。一类动产抵押物往往会产生数个抵押权人,一般而论,是先抵押者抵押权先到期而先进入留置权阶段,除非前面的抵押权人放弃留置权。这个顺序是合理的。就是说,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控制标的物的特别权利,大多数时候是依顺序自然形成的,少数是人工合成的。法律是客观、公正的,并没有刻意抛弃一类抵押权人的占有控制权而刻意偏袒另一类抵押权人的占有控制权。
留置权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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