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0-2
留置财产牵连关系简述
一、基本理念
1、概述
留置财产牵连关系的命题,是既很古老又很实现的大命题。从古典物权法学界、现代物权法学界到当代物权法学界,其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传承了数千年之久。其一元论、二元论及其主流、支流学说众说纷纭是客观事实,中国物权法舍弃了“牵连关系”改用“法律关系”也是客观事实。
确切地说,法律关系与牵连关系,两者之间是交叉性概念,不是完全相斥性概念。中国物权法没有采纳牵连关系的概念而规定之,并不是认为牵连关系一无是处或者毫无用处。留置财产牵连关系虽然非常古老,但其顽强的生命力如不老松一般的青春常驻。
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企业留置权与一般留置权、特殊留置权所处的物权环境不同,法律关系与牵连关系的地位与作用也就不同。当法律关系相对模糊时借用牵连关系来推理,当牵连关系相对模糊时利用法律关系来决定,或者采取两手并用的办法来推定留置财产的合法性或者合理性,就可以收到比较理想的效果。
法律关系的规定优于牵连关系的规定,这是肯定了的。然而,两者之间的侧重点是不相同的。
法律关系,是从法律规范的层面来严格要求所留置的财产应当合法,债权人不得随意扩大留置财产的范围,债务人允许债权人享有留置财产的相对自由。当法律关系不明朗或者发生争议时,自然而然地利用牵连关系的推理办法进行甄别并定分止争。
牵连关系,是从逻辑推理的层面对于留置财产合法性、合理性、合适性以及可行性、可靠性的判断,使之当事人之间建立良好的法律关系。当牵连关系不明朗或者发生争议时,自然而然地返回到法律关系再进行甄别并定分止争。
所谓牵连关系,本质上是债权债务之法锁关系。从普通物权、普通债权进展到担保物权、担保债权,从前置式占有所有权人的财产到后置式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全部由一条“法律的锁链”来链接、来粘连即来牵连。由此可见,法律关系与牵连关系,从形式上到内容上基本上是同一性关系,而不是排斥性关系。
2、“应保尽保”的物权化方针
“应保尽保”是一种坚定不移的物权化方针。对于债权人的物权保护与债权保护,从立法目的到社情民意上能够达到高度的统一。
至于利用法律关系或者运用牵连关系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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