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具有辅助性作用。公序良俗上进行规范化零物权设置,使得大家口耳相传,潜移默化,善莫大焉。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主体的两个最重要原则,违反这两个基本原则,应当判定为留置财产的零物权。
制度物权法之本职工作之一,就是以统一的强制性手段来坚持宣示与实行民商事活动中的各项原则。其中主要的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遵纪守法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
所有这些通用性原则,在普通物权法系列、担保物权法系列中都要一定的规划设计。不过,在约束力、控制力、执行力则不及制度物权法的效能、效力,有时候需要制度物权法出面解决具体问题。
实行宏观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两手并举的物权化方针,将民商事物权活动中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遵纪守法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准则,结合法律规定一一对照检查,就能够巧妙地设置留置财产零物权之防火墙,充分发挥法律的综合效力。
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特别法和普通法、习惯法和道德法涉及面非常广泛,难以一一列举,仅举几个主要的典型。
二、违反公共秩序不得成立留置权
违反公共秩序不得成立留置权,系指留置权关系法中以债权人为主的当事人,在违反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物权秩序的情势下均不得成立留置权。
遵守公共秩序和崇尚优良风尚,是一种普遍性、普适性的行为规范,无论是从公法、民法、商法的各个方面都要同样遵守的行为准则,在成立留置权和发展留置权关系方面亦概莫能外。
所谓公共秩序,简称公序,指城市或者农村社区固有的生产、生活与经济秩序,也包括正常的法律和法律生活秩序。应当注意的是,规范公共秩序的法律,主要由宪法、行政法等特别法作出专门化的规定,民法包括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普通法规定不太全面,且法律效力不如特别法的权威性。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经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由此可见,所谓公共秩序,是公德的秩序、公益的秩序、经济社会的秩序等秩序的合称。
违反公共秩序不得成立留置权,主要范围如下:
1.违反正常的公共秩序
正常的公共秩序,指众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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