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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最新章节全文阅读

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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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9-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9-2

可分物留置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可分物留置,是指衡量留置财产合适性的法定要件与事实要件之一。其与不可分物留置相对,形成一定的比较方法和决定留置财产方式。

原则上,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滥用留置权,所留置的财产不得任意扩大留置范围与数量。对于不可分物,可以及于该物的全部;对于可分物,所留置的财产应当与财产的交换价值、债权额度相当,或者说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任意扩大留置范围与数量是无效的,因为留置财产不当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物权法第233条对于〖可分物留置〗作出了专项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对于“不可分物留置”则不作赘述。

根据本条款的简要规定,指导思想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不可分物留置,并不要求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财产的价值大于或者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均可;另一方面,对于可分物留置,统一要求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本条款对于留置财产关系法作出了必要的调整,对于留置权性能的“不可分性”专门作了调和。调和的目的,在于界定留置财产范围,限制留置权的权利,平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义务关系。

专家学者们一致认为:留置权的目的和手段,在于通过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但倘若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任意扩大留置财产范围,则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过大,有违公平原则,也可能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有鉴于此,留置权人不得滥用留置权,客观存在可分物留置零物权。

可分物留置零物权,是留置财产零物权系列的分支门类,便于标准化、规范化操作。与其他的留置财产零物权构成宏大的零物权体系,便于规范与调整留置财产关系法,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留置财产零物权体系,包括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以及普通物权法之留置财产零物权、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成立留置权、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财产义务中的零物权、返还多余的原物或者不需要以留置财产清偿债权的原物中的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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