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1-2
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
一、基本要领
1、定义
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指留置权所留置的可分物与留置物法锁链接时应当保持一致或大体上一致的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平衡、平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广义的与狭义的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应当区别对待、正确处理。
此项原则,主要适用于可分物的留置措施的,对于不可分物的留置措施则无此规定,但仍然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办法进行优化选择,尽量避免留置财产时对于债务人财产权的妨碍。
保持一致,是指可分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没有必要留置过多的财产。大体上保持一致,是指可分物的价值应当大体上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过多的财产留置也要尽量的避免。
其实,关于“可分物留置”和“可分物留置的属性”论证过后,可能还会发生人们意想不到的事情。
譬如,可分物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留置后,该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
那么,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就有可能由狭义上的原则变更为广义上的原则。
广义的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是针对可分物以及不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少于债务的金额”的问题,利用留置权保全方式或者债权保全方式进行变通式正确处理。
一则,基于留置权法锁关系的连接,肯定要从保全留置权方面做文章。如在第一次留置可分物基础上,于第二次至第N次的增加留置物,直到“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时为止。
二则,基于留置权法锁关系的连接,肯定要从保全留置权方面做文章。如在第一次留置可分物基础上,于第二次起就无法以可分物作为增加留置物,只能以不可分物来增加留置物,直到“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时为止。
三则,基于留置权法锁关系的连接,肯定要从保全债权方面做文章。如在第一次留置可分物顺利留置以后,再无其他可分物或者不可分物留置,或者债务人不同意留置其他可分物或者不可分物,那么,只能是采取其他的担保方式或者其他的清偿债务的方式来保全债权。
四则,对于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保全方式与债权保全方式,亦可参照以上三种规则实行。
物权法233条专门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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