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5-2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权利
一、基本理念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亦即留置权关系法中债务人的基本权利,即基于留置物所有人的所有权权利,用以抗衡和限制留置权人的行为而行使保守、保有或予以保留的权利,包括留置权存续期间的权利与留置权实现时的权利,均为保守式或者保有式、保留式权利。
留置权实现或者消灭之前,债务人仍然是留置物的所有权人。尽管该所有权是受留置权所限制与控制,留置物也被留置权人占有控制,债务人对留置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因留置权的设立而受到消灭。这就是留置物所有人基本权利之现实基础与事实要件、法律要件。
在留置权信托关系前提下,留置权人享有基本权利并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与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对,留置物所有人也享有基本权利并履行相关的义务。
留置物所有人即债务人,得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一样认真对待自己的义务,不能以为自己处于所有权地位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能以不行使权利为名,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尤其是不能拒绝履行及时清偿债务之类法定的义务。
依据留置权关系法一般平衡原则,留置物所有人的相关权利是在履行义务以后圆满行使的,留置物所有人每少履行一种或者一份应尽的义务,就有可能失去一种或者一份权利。
留置物所有人最主要的和必需的义务,当然是对留置权人不延迟地完全清偿债务,这是债务人的中心任务,也是整个留置权关系法之中心环节。
与留置权之权利与义务相比,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小于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大于留置权人的义务。
因为权利人、义务人不同,权利与义务的性质、范围、程度、标准和法律目的不同,当然存在很大的差异。
因为留置物所有人不履行债务,留置物所有人必须得加重责任与义务,同时增强留置权人的权利。否则,留置权关系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倚重倚轻,或者不利于留置权顺利地设立、行使、保全与实现,或者有违于公平原则。因此需要对于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平衡。
因为留置权人的权利是导引式、攻略式、重点式权利,在法律、法锁、信托、物权、排他、对世和社会七大关系中占有主要地位,所以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不能与之平起平坐,仅属于均为保守式或者保有式、保留式权利。
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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