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8-2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义务
一、基本理念
1、简单定义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义务是个新的命题。按照一般均衡原理解析,留置权人行使孳息收益留置权应当负有一定的义务。孳息收益留置权一词的外延应当包括连带的权利与义务。
留置权关系法中,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与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各有千秋,担保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成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贯穿于留置权成立、行使、保全、实现和消灭的整个过程之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产生不同层次与形式的约束力。
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彰显为保全留置权、留置权粘连担保债权的实现权与优先受偿权或完全受偿权,这是留置权人本原性权利。受此本原权利倡导,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可视为连带性权利。然而,此项连带性权利不是纯粹的附属性权利,而是与其本原性权利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权利,能够与留置权担保债权的实现权与优先受偿权构成辅助性权利或者助推性权利。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是留置权一体化权利之副权利、从权利,概念上应当有的权利,而不是必然存在的权利。对于天然孳息而言,基本上属于农村、农业留置权范围内的对象,不属于城市、工商业或者城市居民留置权范畴的对象。对于法定孳息,留置权人愿意对债务人减免的,法律也会作出让步,当然这是最坏的打算,法律是不提倡、也不禁止这样干的。
2、非成文法方面
留置权关系,肯定会有深层次的方面,法律基于规范化、正规化和统一性考量,经过实践证明和外国法例佐证是很好的却是浅层次方面的就果断地作出明文规定,深层次方面的许多内容就暂且不论。这么说来,留置权以及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除了成文法之相应措施以外,可能客观存在非成文法之习惯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逻辑法的相关办法。就是说,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于规范化、正规化和统一性方面,要求并不是很严格的,仍然具有一定的弹性余地和其他方式方法的。
譬如,果树上的果实是天然孳息,一般要求在完全成熟时才能摘取。然而,当事人觉得早些上市会卖个好价钱,九成熟就摘取了。这就是交易习惯法、果实自然法在起调节作用。倘若法律明文规定果实一定要在完全成熟时才能摘取,那么就只能顾及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就没有顾及到。
过度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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