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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3-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3-2

实现留置权的方法

一、基本概念

实现留置权的方法,通常是指当事人将留置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三种方法。利用这三种工具,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及时共享留置物的处分权,并借此实现留置权。此外,债务人另行提供新的担保,并且经债权人同意,可以适当变更留置权的法锁与信托关系,即通过其他的办法来实现留置权和优先清偿债权。

1、实现留置权的方法

依照立法专家的说法,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进行处分,以优先受偿债权的行为。立法专家们还总结道,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二是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三是选择留置权实现的方法,其中包括当事人将留置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三种方法。(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504页~第505页)

以上说法,将“留置权实现”或者“实现留置权”核心概念简单定义为“是指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进行处分,以优先受偿债权的行为。”这可能是一种狭义的概念。广义的概念应当是: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对留置财产进行处分,以优先受偿债权的行为,或者采取筹集资金等方式另行优先受偿债权的行为。

注意,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进行处分,可以是主持处分,留置权人尽管是最高级担保物权人,仍然不能对留置财产进行擅自处分,只能与债务人对留置财产进行协议处分,否则就涉嫌滥用权利、越权处分,侵害了债务人应有的处分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债务人虽然被债权债务法锁牵连,失去对自己财产的占有权与完全自主的处分权,毕竟仍然是该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人、支配权人、管领权人,于转让该财产之前仍然享有相当的处分权,或者是相当弱势的处分权。

倘若债务人于宽限期以内或者以外,既不以筹集资金等方式清偿债务,也不同意以处分留置财产的方式清偿债务,留置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处分留置财产并以其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清偿债权。

物权法第236条第1款最后一句,关于“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之规定是:“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就有关键词“协议”二字,主要是用于限制留置权人的处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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