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2-2
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
一、基本理念
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指留置权实现时已经完全具备现实条件,留置权人采取什么方法来清偿债权。依据担保物权法的惯例,执行留置权时,不外乎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协议实行与由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均可。
此项规则,由留置权关系法、法律程序法、过程控制法和技术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一般而论,权利保护的天平向债权人一方倾斜,而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能忽视。特殊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与其他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可能会有细小的差别,应当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切入点主要是两个途径和相关步骤的对照。
其他途径,是指由债务人筹集资金清偿债务;本能途径,是指利用债务人所提供的留置财产清偿债务。
当某个途径不能满足完全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时,就需要结合其他途径来一并执行。
对于法院判决强制执行,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利用债务人所提供的留置财产清偿债务,然后再考虑让债务人筹集资金清偿债务。
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时,不再将留置财产折价处理给债权人作为必要条件考量,而是作为参考条件考量。倘若债权人愿意接受债务人的调解和法院的判决执行,债权人仍然可以取得留置财产所有权用于清偿债权,对此另类调整的执行条件与办法,法律既未提倡、也不会一律禁止。
1、完全以其他途径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
若留置权期间,债务人已经以其他途径与方法完全清偿了应尽的债务,留置权之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全部归于消灭,留置权人不再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应当全部返还原物给债务人,债务人重新拥有该财产的所有权。
我们认为,实现留置权的第一个途径,是不依靠继续占有留置财产来实现留置权。办法是多种多样的,主要由债务人来想办法定夺和付诸行动。以现款、支票、汇票、本票、股票、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等金钱或者权利来兑现债权均可,或者通过保证金、第三人的保证等办法进行重新担保均可,只要是债权人同意就行。
既然,债务人已经以其他途径与方法完全清偿了应尽的债务,留置权就已经自然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7页